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摘要
原判决有关“孳息债权计算统一截止至先破产企业镭宝机械破产裁定受理日”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也不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并且充分保障了全体债权人能公平有序受偿的立法目的。
郑某、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文,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彬,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振兴阿祥路号。诉讼代表人:朱黎,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号。诉讼代表人:朱黎,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再审申请人郑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镭宝公司)、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外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郑志锋的利息债权依破产法之规定,理应计算至镭宝公司的破产受理时间暨年11月21日。破产管理人及一、二审法院违背破产法之规定,擅定影响债权人重大利息的审核规则,严重损害郑某的利益,应予纠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郑某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镭宝公司、天外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资金使用和收益难以按各个企业进行区分,人财物高度混同,无法准确界定各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对应性,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符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要件。七家企业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进行合并破产清算,统一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厘清各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原判决有关“孳息债权计算统一截止至先破产企业镭宝机械破产裁定受理日”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也不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并且充分保障了全体债权人能公平有序受偿的立法目的。而且原判决已经释明,本案所涉债务,主债务人为唐某、胡某,镭宝公司、天外公司仅为担保人,对担保人停止计息,并不影响郑某向主债务人唐某、胡某继续主张清偿剩余孳息债权的权利。综上,郑某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志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尹颖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心忠
书记员李璐
延伸阅读
在实质合并破产后,各实质合并破产企业的案件受理时间、受理效力的起算时间、债权停止计息时间、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起始日期等,原则上应按照关联企业各自实际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将实质合并破产的性质错误地理解为企业组织上的合并,将所有纳入实质合并破产的关联企业作为组织上合并的统一企业处理,所以便衍生出一个统一的企业怎么可能在同一个问题上存在不同时间的质疑,并出现各种不同观点。需强调指出的是,由于实质合并破产并不是企业的组织合并,并不履行公司法上的合并程序,而仅仅是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各关联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合并处理,所以破产法上的各种时间期限,原则上只需按照关联企业各自实际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确定。——王欣新著:《破产王道:破产法司法文件解读》,法律出版社年8月第1版,第页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